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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5023X/2024-00026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03-1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兽药)罚决〔2024〕2号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兽药)罚决〔2024〕2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3-11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农(兽药)罚决〔2024〕2号

当事人:三河市**百货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2MAD5W0****,住所: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福成涵福苑**-*-***,经营者:易**,易**身份证号码:41152419980608****,联系电话:1761014****。

根据2024年1月8日我局收到的《廊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平台通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对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经营的三河市**百货用品店于2023年12月4日在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福成涵福苑**-*-***注册成立,至案发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12月22日,你从商城县有间宠店动物门诊购进兽药四种用于销售谋利,具体数量和进货金额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1盒,100片/盒,价格是1.2元/片,小计120元;皮特芬喷剂5瓶,每瓶21.15元,小计105.75元;麻杏石甘口服液1盒,规格是10ml*10支/盒,每支单价2.16元,小计21.6元;硫酸新霉素滴眼液6瓶,每瓶17.5元,小计105元。合计352.35元。你通过美团进行网络销售,销售数量和价格如下: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5.9元/片,一共销售5片。 麻杏石甘口服液2支卖9.9元,规格是10ml/支。一共销售0支。皮特芬喷剂39.8元/瓶,一共销售2瓶。硫酸新霉素滴眼液29.9元/瓶,一共销售3瓶。四种兽药产品的销售收入198.8元,货值金额1017.9元。

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兽药产品的货值金额是1017.9元,违法所得198.8元。本机关认为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

有关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1.《廊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平台通知》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图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照片编号001、002),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产品信息及现场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易**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三河市**百货用品店主体信息和经营者易**身份信息;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情况;

5.兽药产品照片4份(照片编号003-006),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产品标签信息;

6.兽药产品销售截图4份(照片编号007-010),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

7.兽药产品进货收据1份(照片编号011),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进货数量及进货价格。

2024年1月23日,我局向你送达了《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兽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请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法制审核、事先告知、集体讨论等程序,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请求,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和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2023年8月)“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2000元的。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营的兽药:

1)硫酸新霉素滴眼液3瓶(规格8ml/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100381525,生产厂家为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2)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5片(规格50mg/片,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为(2018)外兽药证字10号,生产厂家为意大利豪普特制药厂);

3)麻杏石甘口服液1盒(规格10ml*10支/盒,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160036112,生产厂家为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

4)皮特芬喷剂3瓶(规格100ml/盒,生产厂家为南京金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九十八点八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两千零三十五点八元,罚没款合计两千二百三十四点六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90027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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